黃姓女子與巴西籍男子MARCO喝酒後分別開汽車及騎機車,MARCO與人發生糾紛,黃女陪同關心,警方據報到場對2人酒測、且超標;台北地方法院將MARCO判刑5月,黃女判刑4月,都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認為,黃女2人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安全,在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酒駕,所為應予非難,但考量2人坦承犯行,判處可易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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