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為強化市場管理機制,將重新設計認可標示樣式,同時增訂登錄機構違規處罰規定,以有效監督登錄機構,確保消防認可產品品質。
內政部表示,目前應實施認可的消防產品有滅火器等25項,這類消防認可品依規定,應經登錄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方可銷售、陳列及設置,考量近年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時有疏漏或違規情事,因此,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加強相關管理機制。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消防認可品的後市場抽購樣機制,增訂以年度申請個別認可案件的型式為對象,每一品目至少抽驗一件,以加強追蹤及管理認可品的品質。另外,為彰顯認可品的特殊指標性意味,這次也重新設計認可標示樣式,以「消」字做為標示識別的主體,提升專業價值形象。
為提升登錄機構的管理強度,這次修法也針對登錄機構的違規行為,改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記點處分,必要時暫停認可業務,並限期改善,累計記點達5點以上,中央機關將撤銷或廢止機構登錄權,透過記點管制方式,協助及輔導登錄機構健全、穩定發展認可業務。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通過2項修正辦法,除新版的認可標示,為給予舊版認可標示核發作業一段緩衝期,將另訂施行日期外,其餘修正部分,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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