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28歲林姓男子去年3月,因傳播妹問題,和25歲林姓男子起衝突。25歲林男放話在KTV唱歌,28歲林男持刀前往,殺死25歲林男。桃園地院依殺人、傷害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審理,28歲林男去年3月8日要找傳播,與25歲林男起爭執,25歲林男告知自己在KTV唱歌,28歲林男找鄭姓男子,2人一起前往KTV。28歲林男看到25歲林男從包廂走出,28歲林男、鄭男持刀往25歲林男身上刺,導致25歲林男身上12處刀傷死亡,在旁的鄭姓友人也被攻擊。

雖然28歲林姓男子辯解,是傷害犯意,且行為受到酒精影響。但法院認為,胸、腹腔內有維持呼吸及重要生理機能之臟器,人體表層又僅覆有柔軟皮膚,甚為脆弱,若被尖銳刀械多次刺入胸、腹腔,極易造成其內臟器破損,可能導致呼吸困難,或大量出血而生死亡結果,無須受有高深教育。

法院認為25歲林男多達12處刀傷、腹腔積血水及血塊不少於2000毫升之嚴重傷勢,主觀上當已預見28歲林男其可能造成25歲林男死亡之結果,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

法院認為,雖然28歲林男有喝酒,但其意識能力及操控能力不但足以操作手機傳送訊息、撥打語音,與25歲林男吵架,意識尚足以要求代駕業者將其和鄭男,從桃園火車站附近之飲酒地點送至KTV,還不忘準備摺疊刀。認為並無因飲酒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減刑。

合議庭認為,28歲林男自承不認識25歲林男、謝男,無何深仇大恨,卻僅因細故糾紛即夥同朋友攻擊林、謝,難認動機有何正當性或可憫恕之處雖。雖兩度打算和解,但25歲林男朋友拒收。因此依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傷害罪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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