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趙姓男子7月機車行經高雄市時,看見一名正妹小欣(化名)彎腰,趙男竟伸手摸過小欣的屁股,慘被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男於7月10日凌晨3時間,騎車行經高雄市前金區一處路口人行道,當時小欣彎腰為腳踏車上鎖,趙男見有機可趁,便伸出手對小欣的屁股又摸又掐就落跑,案經小欣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才查獲全案。
令人髮指的是,趙男在警詢時供稱,「不知道摸人屁股是性騷擾」、「我一時覺得好玩才出手摸了小欣的屁股」等語。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趙男並不認識小欣,卻趁著對方不可抗拒之際,亂觸碰其臀部,引起對方的嫌惡感與心理陰影;此外,趙男先前曾公然遛鳥、亂摸女性胸部遭判刑,顯見毫無悔改之意,不宜輕縱,最終依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累犯,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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