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藉酒裝傻,偷吃女同事豆腐,去年12月間在KTV對女同事襲胸,挨告後在法庭上辯稱喝酒走路不穩「靠一下」,不知摸到女同事胸部,但法官看完KTV監視器後打臉,審理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判刑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黃男的女同事控訴,2020年12月16日清4時許,黃男(30歲)伸出左手勾她的肩膀,接著撫摸她胸部,事後覺得受到侵犯,氣得對黃男提告。黃男出庭時向法官辯稱,他當時喝了不少酒,可能走路不穩,想扶女同事的肩膀「靠一下」,當下並不知道摸到對方的胸部。
但高雄地院法官勘查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黃男當時走路、站姿都很穩定,沒有喝醉左右搖晃情況,見女同事時他突然伸出左手摟住對方左肩膀,再摟向自己身體,將右手伸進她的胸部,被甩開手後繼續往前走。
法官認為,黃男未尊重女同事身體自主權利及人格尊嚴,犯後又否認犯行,雖事後有意願和解,但受害人卻無和解意願,遂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判拘30天,可易科罰金一日折算新台幣1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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