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小貨車駕駛,去年9月11日駕車臨停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未依兩段式開門,導致後方機車騎士不慎撞擊門板,王姓騎士右手中指、無名指受傷,但後座的妻子卻撞傷頭部,經醫院救治仍宣告不治,檢察官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意見書,認定小貨車駕駛要須起責任,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高姓男子案發當天上午8點56分,駕駛小貨車停放在大同路3段往台北方向,本應注意開啟車門時,要禮讓後方車輛先行,卻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導致後方王姓騎士閃避不及,撞擊小貨車車門後翻覆倒地。

王姓騎士右手中指開放性骨折、無名指撕裂傷,但後座的妻子傷勢嚴重,頭部受創,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頸椎第一節骨折,經送醫救治後,去年10月8日傷重不治死亡。

檢察官根據行車事故鑑定書,認為高姓駕駛小貨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車道上行駛中機車為肇事次因,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貿然開啟車門而肇事,認定小貨車駕駛應負起過失責任,依法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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