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間擔台北縣議員的張金榮及王景源,分別收取廠商853萬元及210萬多元賄款後,讓其承包採購案並詐領議員補助款,一審將張及王各判刑10年、8年半,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考量本案爭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後,改判5年4月及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金榮、王景源任台北縣議員期間,收賄後交給宏傑公司林永青空白議員牋單,供其自行尋找受補助單位使用其議員補助款,將交付補助款金額3成之現金賄賂後,收取賄賂詐領補助款。

張金榮在他烏來住處與議會議員研究室,連續簽立空白議員牋單交予林永青使用,王景源也其在板橋服務處,連續交付已記載經費年度、補助金額及簽名或蓋章之議員牋單交予林永青使用,陸續取得林永青交付牋單補助金額3成之現金賄賂。

張金榮共收賄853萬890元,王景源收取210萬780元,林永青在取得2人同意後,以可代為爭取議員補助經費為由,向受補助單位招攬採購案後,承包並完成採購案後,向台北縣政府及公所請領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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