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台中市議員第二選區選舉期間,蔡金華為求其所支持之候選人尤碧玲可以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向11位選民買票,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依違反《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尤碧鈴因被控透過樁腳買票,台中高分院判她當選無效確定,去年初她已離開市議會。
判決指出,2018年9月14日上午7點多,蔡姓樁腳以每票500元代價,分別向選區內的台中市呂姓住戶、蔡姓住戶及劉姓住戶等11名選舉權人,以預備行求、交付賄賂,約定對方在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投票支持尤碧鈴進行賄選。
檢察官獲報後,在11月16日指揮警調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蔡金華的處所執行搜索,被買票的選民也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考量蔡預備行求或交付賄賂對象之人數不多、賄賂金額非鉅、手段平和的犯罪情節,及坦承犯行,略顯悔意的犯後態度,判處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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