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上開判決中,法院認為華碩智慧型手機 ZenFone Go (ZB551KL)以及 ZenFone 2 Laser(ZE500KL)上搭載的白色 LED侵害日亞日本第 5177317 號與第 5610056 號專利,而日本華碩與SYNNEX銷售前揭智慧型手機之行為亦構成侵害日亞前揭專利,因此法院命被告等對日亞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亞強調,為維護公平商業活動,日亞致力於保護其擁有的專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對於任何侵權人將在任何國家採取適當及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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