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4年前到醫院進行腹腔鏡手術,摘除整個子宮肌瘤,但手術後她卻出現輸尿管狹窄引發左腎功能損傷等後遺症,她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醫師對於手術風險未盡告知義務,判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84萬4475元。可上訴。

女子到醫院門診看病後,讓醫師執行手術,但術後2天後陸續出現失禁、腹部脹痛,她認為醫師沒事先解說手術風險,提告請求醫院連帶賠償醫藥費、看護費與精神慰撫共261萬多元。

法官認為,醫師手術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但未說明手術利弊得失,因未盡告知義務,判決醫院與醫師連帶賠償共8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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