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去年前因不滿女友要求分手,他闖進對方住處持刀脅迫性行為,她逃出住處仍在樓梯間被黃男抓住後性侵,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認定黃男實應非難,但考量他坦承犯罪,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在2019年5月間,於線上遊戲結識被害女子而交往,去年她因黃男情緒不穩定而提出分手,黃在2021年3月2日上午7點,侵入她位於苗栗縣苑裡鎮透天住處2樓房間,她驚醒後欲向弟弟呼救,黃男見狀持刀抵住她喉頭,使她不敢呼救。
黃男等到被害人弟弟出門後,要求與被害人性交,她虛以委蛇並乘機往1樓逃去,但仍於樓梯間遭黃男抓住,黃以身材優勢壓制她並加以性侵,黃男得逞後離去,被害人隨後報警處理。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及台中高分院二審都認定,黃男以強暴之方法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其行為已造成她難以抹滅之心理創傷,實應非難,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被害人表明不願原諒、和解之情形,將黃男判刑7年4月。
黃男提上訴,辯稱與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他一時糊塗而犯本案,已知錯並深感羞愧、悔悟,原判決量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他憑持己見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不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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