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在2018年以女性的身分創設網路帳號,誘騙就讀國一、小六的男童互換裸照,對方信以為真,提告自拍的裸照給對方,曾男再將這些照片張貼在網路上,台灣高等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曾男判刑3年10月,另得易科罰金之刑判刑2月。可上訴。
曾男在2018年11月10日,使用不詳女性之照片,以暱稱創設臉書帳號,又用不知情前同事的照片,創設推特帳號,先後透過臉書帳號及LINE通訊軟體結識2名男童誘騙對方拍照裸露私處照片。
高院考量曾男只因一時衝動,犯罪情節、手段尚非殘暴,在警方查獲即深知悔意而坦承全部犯行,並坦承犯行,並以20萬元與其中一名男童達成和解及給付完畢,他知所悔悟,判刑3年10月及2月,2月部分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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