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需親自照顧時,得請7日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至於家庭照顧假的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但與事假不同,為保障家庭照顧之請假權益,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之處分。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20年人力運用調查推估,1日家庭照顧假之雇主薪資負擔需103億元,倘延長家庭照顧假為14日且皆為有薪,每年整體雇主負擔將為1,442億。另因受僱者依法提出家庭照顧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對於占我國企業數逾97%之30人以下企業或微型企業、其中未滿5人者逾78%,勢必有相當影響。
因此,勞動部強調,家庭照顧假是否給薪,以及是否由現行7日延長至14日,除涉勞雇雙方權益、雇主人力調配,併有給薪財務來源待克服,仍需凝聚社會各界共識,審慎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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