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凌姓男子去年8月將針孔攝影鏡頭藏左鞋面上,伺機在北市捷運車廂內偷拍女子裙下風光,結果被眼尖乘客當場識破,與遭偷拍女子報警處理。凌男被捕後坦承偷拍,台北地院考量他沒前科,也沒成功錄下不雅畫面,依無故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2月,緩刑2年,但需支付公庫8萬元並接受2次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從事電子儀器買賣的凌男,利用自身專業,將針孔鏡頭藏在左腳鞋面並朝上,外接到藏在長褲裡,具有錄影和即時影像功能的主機,再用手機遠端遙控進行偷拍。2021年8月31日上午8時許,他裝好上述偷拍設備後,在上班尖峰時刻的捷運文湖線擁擠車廂中,盯上一名穿裙子的女乘客,便刻意靠近對方,伸出左腳伺機偷拍。
所幸車廂內一名乘客,察覺凌男動作有異,提醒女乘客疑似遭偷拍,於是報警。凌男供稱,自己有從手機螢幕看到被害人的裙下風光,但來不及儲存完畢就被活逮。法官經檢視查扣的凌男偷拍設備,發確實沒發現被害人遭偷拍畫面,於是改依無故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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