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但早在民國103年6月,時任立委的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就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修憲案;盧秀燕表示,將投票權降為18歲的修憲案,完全符合社會期待。
除了103年外,盧秀燕於105年3月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也是該屆第一個成案的修憲提案,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20歲調降為18歲,以符合社會期待。
台中市長盧秀燕今天表示,全世界超過9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18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尤其在台灣只要滿18歲就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也負有完全的責任,且政府許多決策都與18歲到20歲年輕人有關,因此應該給予相對應得的投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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