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邱姓工程師開車「鬼切」轉進停車格,害後方林姓男大生騎車剎停不及撞上,雙方不爽互告求償,一審判邱男拘役40天、林男35天,可易科罰金。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邱男車禍後10天才就醫開診斷證明書,無法佐證與車禍有關,改判林男無罪、獲賠14萬元,全案定讞。
2019年10月13日上午,邱男開車行經中華三路與五福三路口東北角圓環時,突然從內圓環車道左偏、想要轉進路邊停車格,林男騎車載著一名友人,想要從邱男左方超車,雙方發生擦撞。林男和友人當場「犁田」,全身擦挫傷。雙方都認為自己沒有錯,指控對方過失傷害。
邱男辯稱,他開進圓環之前有打右轉方向燈,進入圓環後馬上打左轉方向燈,當時所有機車都是沿著外側車道行駛,無法預見林男會從內側車道超車。林男反控,轉進圓環時看到邱男在他右前方、還打右轉燈,他要繞行圓環,便順著內側車道行駛,沒想到遭邱男突然左切擦撞。
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邱男開車向左偏時未保持兩車併行的間隔距離,是肇事主因;騎機車的林男超速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沒注意邱男有打左轉燈,想超車也沒有按規定按兩次喇叭或閃一次大燈示警,害後座友人一起受傷;邱男貿然左切,害林男反應不及撞上,兩方都有過失,判邱男拘役40天、林男35天,可易科罰金。
雙方不滿均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發現,邱男車禍後並未接受診療,隔天隨即出國,10天後才到中醫診所就診主述「車禍後頸部挫傷」,但邱男警詢時明明自述開車時速不到10公里,不可能遭林男機車擦撞受傷。審酌林男後座的友人並未對林男提告,原審的論處有違誤,逆轉改判林男無罪。
民事部分,林男求償醫藥及精神損失共20萬元。法官認定,邱男應負7成肇責,判賠14萬元為合理,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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