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陳姓男子參加台北馬拉松,途經麥帥二橋下方遭橋上掉落的27公斤抽水馬達砸中頭部,傷後有功能性失憶、認知功能障礙等後遺症,陳男訴請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新工處須賠償915萬多,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損害支出費用後,改判賠927萬多元。可上訴。
陳男提告主張,他在2017年2月12日參加馬拉松,行經北市麥帥二橋下時,北市新工處管理的橋樑工作平台車上的馬達從橋面掉落,擊中他頭部,導致他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淤血、多處牙齒斷裂、頸椎滑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
陳男說,北市新工處是平台車、馬達的主管機關,疏未維護該平台車及馬達設備保持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且平台車、馬達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時,也未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新工處須賠償915萬8515元,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為,馬達只以麻繩綑綁固定,因麥帥二橋大量車流或重車經過時,橋樑及系爭平台車產生振動,導致馬達被震離系爭平台車往地面落下,造成陳受傷,新工處管理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考量,陳男勞動能力減損部分經鑑定結果為減損40%,審酌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一切情形,認精神慰撫金以150萬元為適當,新工處應再給付11萬3648元,共927萬2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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