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男子受到好友雇用擔任司機,某日載老闆聚餐後,奉命載他酒醉的女友回家休息,張男見對方沒有行動能力,抱上樓後竟當場強脫女方衣服,女方不斷反抗並大罵,「不能動我,我是老闆的女人」,但張男仍克制不了衝動硬上,事後還從容洗澡後離去,事後女方在男友陪同下報警,法院審酌,考量男方已賠償17萬元女子達成調解,家中還要扶養7旬母親等,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2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張姓男子受到擔任公司高級主管的友人雇用擔任司機,民國110年6月1日凌晨0時許,張男駕車搭載老闆拜訪友人,老闆於是順道找女友參加其與友人聚會。
同日凌晨3時,張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老闆的女友返回住處休息,但是女方當時已經醉倒,張男於是將她抱至3樓房間內床上,但女方雖酒後不勝酒力,但意識清楚,張男竟色心大起,當場褪去女方全身衣物。
但是女方不斷抗拒,還大喊「你不能動我,我是老闆的女人」,但張男卻不願放過,仍強行性侵後,從容到浴室盥洗後離去,女方這時才打電話給男友哭訴,並陪同報警後,將張男法辦。
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於女方強制性交,造成女方身體及心理受創,於法所不容,審酌張男因一時衝動、思慮未周而犯行,違反女方意願之手段亦非激烈暴力行為,犯罪後已積極彌補並女方達成調解並賠償新臺幣17萬元完畢,且佳有7旬老母要養,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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