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陳姓男騎士被警方攔查,遭到警方依拆除消音器為由,開罰6000元,案經陳男不服,提起上訴。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員警僅憑目測開罰,無法舉證陳男是否拆除消音器,故撤罰。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1年8月某日晚間騎車行經桃園市楊梅區,被員警攔查,員警認為陳男的改裝機車排氣管,也無裝上消音塞,依法向其開罰6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陳男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陳男稱,他確實有更換排氣管,但排氣管經過新北市認證,有合格檢驗標章,且員警攔查時,現場並無環保機構與儀器能檢測他是否拆除消音器,甚至製造噪音,質疑員警僅以肉眼判斷即開罰。
警方回應,現行交通法規中,只要認定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未裝消音器,就屬違規行為可開罰,而開單員警也認,當天並無以內視鏡檢測機車排氣管,他也不曉得該排氣管的構造。
桃園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員警以目視開罰,並無法知悉排氣管內部是否裝有消音塞,且開單員警也無法證明陳男的消音器被拆除,實在難認陳男有違規,認為陳男請求有理,故撤銷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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