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水利署李姓工程司,被控涉嫌憑藉承辦標案的職務,向楊姓業者索賄60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該筆款項只是借款,李男雖可能有利益迴避的問題,但應不構成貪汙罪,去年將李不起訴。但台灣高檢署將本案發回北檢續查,北檢二度偵辦後,17日仍將李不起訴。
檢調獲報,李男2011年任職水利署水文技術組正工程司,承辦「100年度地下水觀測站井建置維護設計及監造」標案,涉嫌以借款名義向楊姓業者索賄60萬元。檢調去年4月29日發動搜索,約談李男等人到案,檢察官訊後諭令50萬元交保。
北檢後續調查發現,該標案最初承辦人並非李男,業者確定取得標案後,李男才接手承辦,無法證明得標與60萬元有因果關係;另依相關證人證述,是李男詢問業者是否要投資,業者不想,又怕得罪李男,才決定「借」60萬元讓李男去投資。
此外,李男後來有還25萬元給業者,剩下沒還的部分,是因檢調介入調查後,李男及業者擔心再有金錢往來會被誤會,諮詢律師時,律師也建議還款事宜先暫緩,檢察官因此認定這筆錢應真的只是借款,而非賄賂,去年5月處分不起訴。
北檢依職權送再議後,高檢署認為案件偵查不完備,發回北檢續查,檢方二度偵辦,仍認罪嫌不足,二度將李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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