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會法規定,若要組織工會要有30名勞工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但近日有公司原本已有工會,卻傳出分割成不到30人的公司,工會恐無法再成立,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為避免工會運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如企業進行分割,原企業工會可依工會法規定,議決分立成立子公司企業工會,不受工會法30人門檻限制。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表示,分立後的子公司企業工會得依勞動法令推派法定代表及行使法定同意權,不因其為分立成立子公司企業工會,影響其相關權利行使,且子公司企業工會如已依工會法及工會章程正常運作,不是工會法規定工會會員人數不足,利害關係人也不得向法院聲請解散。

至於有傳出勞工依工會法申請「會務假」後,雖然資方薪資照給,卻註記「曠職」,勞工憂心為不利對待,黃琦雅說,勞動部已明文回函給地方政府指出不得註記為曠職等不利對待,資方此行為已涉嫌違反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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