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時任台北市內湖警分局偵查佐胡仕豪向涉毒品案的林姓男子謊稱可不用觀察勒戒,收下對方20萬「處理費」,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6月,二審考量他繳回犯罪所得,因負擔高額房貸始誤觸法網,減刑後輕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30歲的胡男2019年調派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他因辦理案件知悉林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遭移送一事,並與其互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去年林男收到毒品案件應受觀察勒戒之裁定,遂詢問胡男該案是否可以改罰錢,不要觀察勒戒。
胡男向林佯稱可以處理,但上面要有好處才會幫忙處理,去年2月3日下午林男在新北市三峽區國光街某餐廳前,交付現金20萬元給胡,後雙方數次碰面,胡取信林對他佯稱「事情辦好了、給上頭5萬、請吃飯4萬」,林男因而告知剩餘款項歸還9萬元即可。
胡男最後只轉帳1萬5000元至林的帳戶,但新北地檢署於同年3月23日對林男發布通緝,隔天林男遭警逮捕並執行觀察勒戒,林才始知受騙。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將胡男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胡男犯後已坦承犯行,自動繳回犯罪所得2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付被害人5萬元,另於一審判決後再給付被害人15萬元,共返還被害人21萬5000元,已逾詐得金額20萬元。
高院考量,胡男經被害人表示願意法院給予從輕量刑跟緩刑機會,且胡2012年從警時起至去年9月停職時止,除遭申誡共5次外,無其他記過、記大過、懲戒處分紀錄,卻有嘉獎共577次、記功15次之紀錄,減刑後輕判2年。
高院表示,胡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且命其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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