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就讀某大學法律系博士班3年級的男子,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收費承攬訴訟,校方將他開除學籍,他打行政訴訟主張,校方侵害他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依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開除學籍並無違法或失當駁回他的訴訟。可上訴。
這名男子多次假冒律師為不知情之民眾辦理訴訟事件並收取費用,檢方起訴後,他被依詐欺及行造特種文書罪判刑確定,校方在2020年決議,以他行為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並衡酌情節較重,懲處開除學籍處分。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因誤觸法律而被判決有罪,並於繳納罰金後執行完畢,但校方卻再以行政罰撤銷他學籍,處分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實屬違法。又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坦承犯錯,獲法官原諒,判決易科罰金之機會,校方不應重懲。
他說,博士班論文指導教授多次督促他儘早完成博士論文,並未因他犯錯而放棄他,校方的處分屬於對於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之侵害,且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官撤銷校方的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他在2014年至2017年間,多次假冒律師為不知情之民眾辦理訴訟事件並收取費用,遭判刑定讞,且2016年間也因涉及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業務,遭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
合議庭認定,他的行為符合校方學生獎懲辦法規定之要件,校方經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後,考量他未思改過,反而一再作出不當行徑,乃決議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經核其判斷並無違法或失當,裁量亦無濫用或逾越等情形,判決駁回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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