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對曾姓夫妻因停機車未立中柱與戴姓夫妻起爭執,曾妻控戴妻踹車牌,且還曾在她的機車上寫字條辱罵,除了提告刑事毀損罪外,還提民事求償50萬元,戴妻則反控曾妻推倒機車造成刑事毀損。戴妻挨告部分獲不起訴,曾妻則遭判拘役10天,另,曾妻求償一案,法院認為曾妻確實毀損戴妻機車,無理由提起求償,故全數駁回。

戴姓夫妻的機車未立中柱,遭鄰居不滿將機車踢倒,貼紙條罵自私,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圖/翻攝司法院判決)
戴姓夫妻的機車未立中柱,遭鄰居不滿將機車踢倒,貼紙條罵自私,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圖/翻攝司法院判決)

據判決書指出,台中曾姓夫妻與戴姓夫妻住南屯的一棟大樓裡面,曾男的機車停車位為地下停車場94號車位,戴男為95號車位,戴姓夫妻不滿曾姓夫妻每次停車時多次超線,習慣靠近95號車位,又不立中柱,經社區管委會多次協調未果,戴妻在對方機車貼字條寫,「老兄現在是怎樣」、「做人可以不用這麼自私」、「沒那個本事好好停車,麻煩就不要騎車,請多一點體諒,謝謝!」

雙方最終開戰互告,曾妻告戴妻故意用腳踢他們的機車車牌,造成車牌凹陷變形,而戴妻則控告曾妻將機車推倒在地,造成零件受損,將中柱之戰搬上檯面。

曾妻控告戴妻毀損案的部分,檢察官認為,曾妻無法舉證車牌是戴妻踢壞,故不起訴戴妻,但戴妻控告曾妻部分,法院依毀損罪判曾妻拘役10日。雙方均無法接受判決結果,經曾妻提起民事訴訟後,曾妻指控,戴妻貼的紙條造成她名譽受損且居住權受到侵害,要求對方賠償更換車牌費用300元及5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曾姓夫妻確實有侵犯到戴姓夫妻的95號停車位,並無理由要求戴姓夫妻賠300元的修車費及50萬元精神撫慰金,戴妻僅要求對方好好停車,並無損害名譽,且曾姓夫妻亦無法證明居住權受到侵害,故將曾妻要求的賠償金額全部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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