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醫美診所的薛姓行銷經理要黃姓護理師替好友陳姓女子施打「雙探頭全臉皮秒雷射」,事後薛女還要求黃女幫忙竄改醫療紀錄,害診所損失1萬6000元。一審判薛女6月、可易科罰金,黃女3月、緩刑2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薛女坦承犯行,已知悔悟,改判緩刑2年,但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支付公庫18萬元,可上訴。

2018年2月某日,黃女接到薛女電話,要求她替朋友陳女施打皮秒雷射,2人都知道皮秒雷射系統屬於醫療器材,必須醫師才能操作,但薛女表示不想讓診所賺取這次的費用,所以黃女建議挑醫師不在診所時再施打,由黃女直接替陳女打雷射。

事後事跡敗露,薛女還要求黃女竄改醫療紀錄,將日期改成有醫師看診的2月14日,且變更為付費療程,想要隱瞞此事。

由於陳女曾經來過診所進行皮秒雷射療程,已失去體驗價資格,薛女私自把原價2萬元的療程費用打折,讓陳女只花了3990元,診所直接損失16010元收入。

醫美北部主管為此曾到高雄了解狀況,表示若她們願意將過程據實以告,並寫一份悔過書說明事情經過然後自願離職,董事長並不會對她們提告,但薛女與診所主管發生口角,雙方協商破裂、鬧上法院。

一審時黃女坦承犯行,所言也與證據相符,薛女雖坦承有替陳女打皮秒雷射,但矢口否認有違反醫師法,辯稱自己負責的是行銷,其他都不屬於自己業務範圍,也不是她要求黃女為陳女施打雷射與竄改病歷,且反駁陳女的醫療費用是公司規定的,並非她開價。

一審法官認為黃女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改之意,且願意與診所調解,依《醫師法》判3月,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檢察官認為薛女犯後態度惡劣又推卸責任,浪費司法資源又只遭判最低刑期、未宣告併科罰金,不符合比例原則,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薛女二審時已坦承犯行、有悔改之意,為了讓薛女記取教訓且尊重法治觀念,改判緩刑2年,但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支付公庫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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