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1對警察夫婦(蔡男、吳女)結婚多年,目前已離婚,蔡男發現妻子單獨前往男同事宋男租屋處,怒告妻子和宋男侵害配偶權。宋男辯稱2人僅吃晚餐聊天,一審時法官考量2人並未過夜,判宋男免賠,案經上訴後,法官認為2人未在辦公室用餐,而在租屋處獨處違反情理,判宋男賠償蔡男25萬元,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指出,蔡男和吳女均為警察,2人於100年12月結婚,育有1子,目前已離婚,吳女於108年5月下午5時許到7時許,帶晚餐前往同事宋男租屋處,蔡男發現後,認為2人獨處一室,已逾越一般越交友分際,怒告吳女侵害配偶權,法院判吳女需賠償蔡男20萬,蔡男又要求宋男賠償149萬。

宋男辯稱,他因身體欠佳,且勤務繁忙無法時常往返家中,故在分局附近承租套房供休息用,吳女當天下午5時許帶晚餐到他的租屋處用餐聊天,並於晚間7時許離開,他說身為警察自我要求較高、避免同事非議、及身體休養等因素,他同意降調非主管職務,受督察系統管制管教2年,他已蒙受相當金錢損失與精神教育,無須賠償蔡男。

一審時法官認為,一般男女會面聚會、用餐談心、攝影合照,並非法律不允許之事,且吳女當時並未過夜,僅停留1個多小時後離開,難以認定是否有逾矩行為,故判宋男免賠。

案經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2人應熟悉分局另有空間可供警局同仁執勤之餘休息用餐,但2人刻意選擇租屋處,單獨吃晚餐聊天後又返回警局,可見宋男行為顯已逾越交友分際,故判宋男須賠償蔡男25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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