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監獄林姓副典獄長,假藉民俗療法治療身體痠痛為由,3度性侵女部屬,今年初他遭重判8年定讞;他辯稱被害人所指之性侵害環境,大可大聲呼救,仍否認性侵,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沒有理由,裁定駁回他的聲請。可抗告。
檢方控稱,2015年7月24日晚間,林男趁被害人獨自在辦公室加班之際,藉口以民俗療法可幫她治療身體痠痛為由,要求她解開上衣,除了碰觸按壓她背部外,並趁機將手指插入她肛門性侵,她驚嚇之餘,來不及反應。
之後林男又藉機要求她平躺,將她褲子拉至髖骨部位,上衣掀至胸口,再以手指性侵她,隔天又用同樣手法性侵被害人,共計林男性侵3次。林男坦承有以民俗療法對她按壓,但堅決否認性侵。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將林男判處8年徒刑定讞,至於被害人及丈夫提告求償,高院判他須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120萬元確定。
林男聲請再審主張,被害人在案發後仍數次向他購買推薦之梅精、又一再接受他接觸治療,並未當場反抗、於其後之司法偵審過程陳述時,有前後不一之情形、無法證明被害人之創傷反應係因遭性侵害而起等理由。
高院認為,林男僅憑一己之主觀意見,就原確定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次爭執,經審核,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客觀上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本於職權認定事實之適法妥當性,裁定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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