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葉姓跆拳道館教練與當時未滿16歲的女學生交往,並性交行為50次,刑事部分葉男遭判刑2年定讞,被害人提告求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葉男侵害少女的貞操權,影響其日後身心發展,判賠60萬元確定。
目前就讀研究所碩士班的被害人指控,她在2013年3月學習跆拳道而結識時任該館教練的葉男,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他明知她當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身心發展未全,尚無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斷能力,竟在她16歲生日前1天間與她發生性行為。
她說,葉男在賓館、他的住處及跆拳道館內,對她性交行為共50次,致她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應賠償她所受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情。
刑事部分,葉男遭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共5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民事部分,高院考量葉男身為原告跆拳道教練,竟利用是時尚對兩性關係懵懂之原告對其之信任及尊重,對被害人性交行為之侵害情節,對其日後身心發展、交友關係之影響等一切情事,判決須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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