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多次性侵前科的徐姓男子,去年12月隨機在路旁恐嚇一名16歲少女謊稱她竊取一家廢棄醫院的物品,佯稱自己是醫院人員,帶少女到現場要求脫光衣物採集DNA檢驗,少女信以為真,在恐懼下又擔心遭人誣陷,於是依照徐男指示彎下腰遭徐男進行指侵。法官認定徐男過去曾有類似性侵手法,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10月。

根據判決書,徐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2月5日15時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某路口時,見到一明徒步前往公車站的16歲少女小美,竟當場向小美恐嚇表示:「主任」看到她破壞及竊取一家舊醫院物品,要帶小美去找「主任」對質確認。

但小美表示要趕時間搭火車,徐男便表示可載小美到火車站,還要求小美前往某醫院舊址空屋外等待「主任」,隨後自己騎車前往該處與小美會合。接著表示要先檢查現場,還要求小美和她一起翻越欄杆進入醫院福利社舊址。

徐男竟當場要求要檢查小美有無竊取物品,假裝先查看書包,又表示懷疑她將物品藏在衣服內,當場拉開小美身上衣物亂摸。最後竟大膽表示,要採集小美的下體DNA進行檢驗。當場要求小美脫光衣物、彎腰。

小美誤以為徐男是醫院之相關人員,心裡害怕,但不敢反抗,同時為證明自身清白,乃任由徐男自後方進行指侵。事後徐男在小美回到車站,謊稱若檢驗不出DNA,會給予6000元賠償,又邀約小美隔週在前往案發地點見面。

但是小美事後詢問自己國中同學後,才驚覺自己受騙未赴約,同學則將小美狀況告知她的國中老師,是後學校立刻向警方通報而獲悉。

徐男辯稱,他僅撫摸被害少女下體,辯護律師更表示,小美驗傷時發現處女膜沒有破裂及撕裂傷,不能證明徐男確實有指侵。

法官認定,少女前後多次指證一致,且徐男有多次性侵前科,且在2006年就有以相同手法誘騙國中女生偷錢帶往工地性侵的紀錄。因此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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