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未滿14歲的小美(化名)於110年10月借住友人家時,遭喝醉的友人父親4度撫摸下體,經友人大聲喝斥後,還反覆為之,嚇得小美報警提告,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友人父親有期徒刑3年10月。
據判決書指出,小美(化名)因隔天要和友人一起出去玩,於110年10月放學後借住友人家,沒想到晚間10時許,友人爸爸竟喝得爛醉衝進房間,見小美趴在床上玩手機,便獸性大發,躺在小美身旁伸出狼爪,不顧小美推開、掙扎,強行撫摸小美下體,最後在友人大聲斥責,將他趕上床睡覺後才停止,沒想到他還欲求不滿,4度強行撫摸小美的下體並指侵得逞,小美嚇得和友人衝進廁所將門反鎖後,他才作罷,事後小美在父母陪同下報警提告。
友人父親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但對於指侵部分他表示,當時喝太多了,神智模糊不記得自己是否有指侵小美。
法官認為,友人父親為了自己的慾念,對未滿14歲的小美性侵,經小美抗拒、女兒勸阻後,猶不知收手,仍反覆為之,且此舉動造成小美不敢去學校還因此轉學2次,儘管2方已達成和解,但小美因此事造成心理創傷嚴重,故認定其為人父親未以身作則,在女兒面前性侵他人,影響女兒未來人格發展,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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