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台北市南港分局王姓偵查佐因辦理毒品人口的尿液採驗業務不實,遭台北市政府記2大過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他不服提告,還拿出近年北市警局風紀案的懲戒案例,喊冤稱他沒有尿液調包、懲戒太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政府處分於法有據駁回王的訴訟。
台北市政府在去年10月20日處分,認定王涉嫌對應受尿液採驗人預採尿液並登載不實送驗紀錄等情,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該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記2大過處分並核布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王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王說,他案當事人如市警局大安分局黃姓副分局長貪瀆案、陳姓警員涉犯強制猥亵罪、市警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林姓警員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並拒絕酒測,或僅受記過處分,或受記過調職處分,而他未嚴重損害政府聲譽,原處分未敘明其正當理由對他差別待遇。
王辯稱,他為了提高所屬分局毒品列管人員強制到驗率,因襲警察機關長久以來便宜行為之行政疏漏,何來言行不檢,且從未故意為尿液調包、未經同意擅自蓋用偵查隊小隊長之職名章等行為,也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案發至今均低調配合調查且未破壞警譽,請求撤銷免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王男主張其他市警局所屬警察人員涉犯貪瀆罪等僅受記過或調職處分,是因其他警員與王的所職司之職務未盡相同,所應負之行政責任應就其具體個案不同之情節及輕重不一之程度,分別予以審議,既非屬本案件之標的範圍。
合議庭認定,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尿液採驗業務,及多次預先採集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並分裝多罐以不實採驗紀錄按季送驗之行為,確已損害調驗毒品人口結果之正確性,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處分記2大過及免職合法,判決駁回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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