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翁姓女子邀約幾內亞籍男子喝酒,坐計程車途中及到他家內,2次對他下藥,迷昏後強盜17萬元現金,並藏放在信義區的百貨公司置物櫃中,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翁女上訴,維持一審認定,依強盜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可上訴。

翁女在2020年9月5日晚上9點多,透過臉書社群軟體與幾內亞籍被害人結識,相約於隔天凌晨1點見面飲酒,再於同日清晨5點許,搭乘計程車返回他租屋處,翁女因先前通訊過程得悉被害人擁有大筆現金,竟意圖強盜。

翁女搭車期間,先提供自己作為安眠藥使用之藥丸1顆供被害人服用,到被害人租屋處後,趁其如廁之際,再將另顆相同成分藥丸摻入被害人飲用之啤酒內,他昏睡後,翁女將將他現金新臺幣17萬1000元取走,到百貨公司租用置物櫃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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