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竹縣一家私立幼兒園的許姓教保人員,因年僅4歲3月多的蔡姓兒童哭鬧,許竟將原放置在教室內之塑膠玩具1只塞入蔡的嘴巴內,致蔡受有雙唇破皮之傷害,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許的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6月。可上訴。

高院認為,許雖否認有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犯行,但被害人及證人被害人父親與祖母所證述,關於許將玩具塞入被害人嘴巴之原因、過程、所受傷害,及被害人父親與祖母發現被害人所受傷勢情形,及詢問被害人而得知發生經過等內容大致相符,可以採信。

高院指出,依鑑定證人之證述及診斷函覆之內容,可知被害人所受雙唇破皮之傷勢,經判斷係含著物品在嘴唇上面,於取下過程中,因嘴唇乾或時間久、或力道較大,沾黏後扯下,所造成之黏膜破損,可證明許確有將塑膠玩具1只塞入被害人之嘴巴。

高院審酌許身為幼兒園教保人員,明知被害人於案發時僅為4歲3月餘之兒童,竟不思以愛心與耐心照顧,對其為前述傷害行為,有負教保人員職責,並對尚屬稚齡之被害人身心造成陰影及危害,且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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