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人夫於109年時發現妻子和男同事常常有牽手、擁抱、接吻、公共場所抓屁屁等親密行為,還發現2人一同出入網咖、摩鐵,氣得要求2人賠償40萬元,法官勘驗人夫提供的影片後,因無法辨識該影片中的女子為妻子,且人夫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女子身分,故判人夫敗訴,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指出,北市1名人夫與妻子於106年6月結婚,育有一子,他於109年時發現妻子晚上常常和男同事勾手吃消夜,於巷弄內擁抱親吻,在公園內牽手擁抱、摸屁屁等,還抓到妻子與男同事一同出入網咖及摩鐵,人夫氣得要求2人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

妻子辯稱,她當時和男方於工作結束後一起吃晚餐,沒想到老公雀朝它們狂罵,她很抱歉把男方捲入她夫妻倆的戰爭,因老公曾多次對她有家暴的舉動,她害怕男方受到牽連,才拉男方離開,且老公提供9部偷拍影片,皆無法辨識影片中的女子就是自己,她並無和男方有任何親密舉動。

男同事辯稱,他與女方並無逾越一般社會男女往來之分際,也沒有任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且影片中的男子並不是他,女子也不是人夫的妻子。

法官勘驗人夫提交影片發現,多部影片均可辨識出男方機車,但妻子皆否認男方後座女子為自己,又人夫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女子真實身分,雖其中一部有清楚拍下妻子與男方的臉,但拉扯手臂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故法官判人夫敗訴,案經上訴後遭法官以無理由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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