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竹縣長選舉期間,代表民進黨參選的鄭朝方開記者會質疑對手徐欣瑩送白米是賄選行為,徐提告賠償200萬元並刊登勝訴判決全文,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徐的上訴,認定鄭是就事涉公益可受公評之事項發表言論,非專以損害徐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判決鄭免賠及道歉。可上訴。

徐女提告主張:她登記參選新竹縣長選舉前,2018年7月24日開記者會表示,她將協助善心人士發送1萬公斤白米給弱勢,但鄭明知她只是協助,並無賄選意思,卻在11月16日開記者會影射她假借協助行賄選之實,造成她精神莫大損害並因而敗選,須賠償其損失。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都認為,徐女當時為新竹縣長候選人,競選手段是否合法正當,須以最大容忍程度接受公眾檢視,她無法舉證證明鄭男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不知真偽即發表言論,請求鄭男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本息,及在三大報刊登本件勝訴判決1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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