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在便當店上班的男子,見新來的女同事小美(化名),竟獸性大發2度強吻小美,還伸手撫摸小美胸部及下體,刑事部分男子被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另小美向男子提出民事賠償100萬元,法官考量男子行為讓小美身心受創失衡,故判賠小美8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1名男子和小美為便當店同事,他於109年7月時竟基於強制制猥褻之犯意,於便當店廚房冰庫內,不顧小美抗拒,在違反小美意願下,強吻小美且左右手同時撫摸小美胸部及下體長達10分鐘,接著又到廚房炒菜台附近繼續強吻小美,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等,直至菜貨商進入廚房始罷手,小美不甘受辱,要求男子賠償100萬精神撫慰金。
法官表示,男子於110年時因該事件遭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小美指稱遭男子強制猥褻,男子否認,但小美於警詢、偵查及法官審理時前後一致之證述,又男子經測謊呈不實反應,因此法官認定男子確有對小美強制猥褻之舉,又男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小美之主張為真實。
法官審酌男子與小美為便當店同事,且小美當天為第一天上班,男子竟利用小美人生地不熟之弱勢處境,強行撫摸小美胸部、下體及強吻行為,致小美身心受創失衡,精神上遭受痛苦至鉅,故判男子賠償小美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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