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台灣藝術大學進行舞蹈系專任教師徵選,曾獲國家文藝獎的知名現代舞者姚淑芬排名第一卻落榜,檢方起訴指控時任校長謝顒丞竄改「擬聘建議表」導致姚女落選,一審依偽造文書罪將謝男判刑1年6月,二審逆轉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謝顒丞擔任台藝大校長期間,與時任該校表演藝術學院舞蹈學系系主任吳素芬(另案高院更一審審理中),在2013年3月18日,由吳素芬將已會簽學院院長等單位之擬聘建議表內容刪改註記「面試序號」及「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請鈞長勾選」等記載。
吳變造後,交給人事室承辦人員進行簽辦程序,之後台藝大校評會依該變造後之擬聘建議表及擬聘人選名單等相關資料進行無記名表決,排列順序後由校長謝顒丞核定由舞團藝術總監張婷婷為專任助理教授。
高院二審認為,謝顒丞並非該校舞蹈學系教授,亦非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且依舞蹈系聘任案之最初簽呈,原以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之職級者始有應聘資格,嗣由吳素芬經副校長與時在國外之被告謝顒丞電話聯繫後,始放寬至講師職級。
合議庭指出,3位候選人中,僅張娟婷符合最初簽呈之擬聘資格,難以認定謝顒丞事前有何介入該專任教師聘任,排除其他人選之情形;本件專任教師聘任程序,經行政訴訟程序認定甄選過程之瑕疵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而撤銷核聘處分,但不當然等同謝男具有犯罪故意,判謝無罪,檢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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