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德控股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110年11月23日、110年12月23日及111年3月10日分別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查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情事,惟聯德控股-KY未代子公司發布相關重大訊息,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
《證交所》聯德控股違反重大訊息規定 處5萬元違約金
證券交易所對聯德控股-KY(4912)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交易所對聯德控股-KY(4912)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
聯德控股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110年11月23日、110年12月23日及111年3月10日分別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查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情事,惟聯德控股-KY未代子公司發布相關重大訊息,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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