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京元電子於108年1月11日董事會決議取得不動產案,後於108年4月12日簽核修改取得範圍,經查符合證交所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0款情事,惟京元電子遲至108年5月2日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另上述108年5月2日重大訊息,有關估價金額內容未因應範圍變動而修改,該重大訊息內容未臻確實,惟京元電子遲至今(111)年11月1日,才更正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核有違反前揭處理程序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20萬元,並函知京元電子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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