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說,本次修法第4條明確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讓淨零排放不再僅有宣示,而是以提升到法律規範,展現落實的決心;後續也將比照國際做法,以5年一期方式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來逐步落實。由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涉及部會眾多,本次修法第8條中,首先明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相關決策。

值得注意的是,碳費將專款專用並規劃多元誘因。環保署說,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本次修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另外,鼓勵事業採行自願減量措施,取得之減量額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透過修法納入多元經濟誘因機制搭配碳費徵收制度,將可促成事業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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