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旅生涯已將屆20年的陸軍士官長,前年環抱女性同仁大腿往上舉、推女性同仁屁股上中型戰術輪車、以膝蓋頂住女性同仁背部,並握住女性同仁手腕往後拉及於Line群組訊息中對女性同仁表示「好噢,接受錢債肉償嗎?」,軍方處分2大過,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軍方沒有審酌他的行為是否為重大,裁量怠惰,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服役20年的陸軍機械化步兵連士官督導長,遭軍方指控,前年對單位女性同仁予以不當言詞及肢體騷擾等行為,遭單位女性同仁反映,認其嚴重違反性別分際,軍方決議核予大過2次懲罰,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經北高行政法院駁回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他主張,自己的行為固然有欠妥適,但他已坦承其行為之不當並願接受懲處,但軍方卻處分最重度之懲處,並致他亦遭認定不適服現役,2大過處分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軍方未審酌他與女性同仁本為軍中同袍、他所為或基於開玩笑之心態,或是幫助女性同仁能快速上車,且就其違失行為亦未造成重大之損害等情,他所為難認已達重度,軍方顯有裁量未合義務性行使之怠惰,原處分即有違法,判決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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