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國1994年離家後,就不曾跟3名小孩聯繫,日前因為身患疾病而無法自理,小孩們因為接獲社會局公文通知,指稱阿國需人照顧及負擔安養費用。3名小孩對此不滿,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法院審理,小孩們主張,父親當年以做生意為由,頻繁出入聲色場所,且經常徹夜未歸,甚至利用母親外出工作時,多次帶外遇女子返家,與母親口角時還會動手,日常費用及扶養都是母親在負責,父親完全未盡為人父之責。
小孩們指控,父親在1994年間離家並積欠債務,還擅自出售房屋,他們未受到父親關懷扶養外,還須面對債權人的討債騷擾。求學期間皆需申請就學貸款及半工半讀才能完成學業,他們現在都須要支付房貸及扶養子女,父親已多年未曾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
法官審酌,阿國是3名小孩的父親,在他們成年前,依法本應負扶養義務,但是從年幼時,阿國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求小孩們負擔與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免除3人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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