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強調,董事會提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表:(待提名人選確認後提供)」等語,因此已經符合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三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之規定。各董事對於召集事由所記載之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依董事職權本得提出建議人選及名單,供董事會討論表決而作成決議。
有關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時間問題,何昭陽私人所請律師雖有提出應與「股東提名期間一樣」的質疑,但經公司顧問律師向在場董事陳明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指明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已經釐清董事會決議董事候選人名單並無受限於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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