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是夫妻,小萱不滿阿國有在家抽菸的壞習慣,且生活習性很差,常把家裡弄得極為髒亂如垃圾場,後來阿國還染賭博惡習,勸阻多次都沒用,甚至向銀行借款,積欠債務,影響家中生計,雙方感情逐漸淡薄,她睡在客廳與阿國分房多年,她搬離後已分居2年,最終選擇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生活習慣不佳,彼此常因此爭執,後來阿國還開始沉迷簽賭六合彩,賺的錢不夠花用還欠債,阿國既然就去跟銀行借錢,導致影響家中生計,2人也因而爭執更烈。
她長年都是睡在客廳與阿國分房,造成她的身心狀態俱疲,無奈只能搬離與阿國同居的住處,迄今分居已經2年,這段期間沒有任何對話,幾乎無互動,她談及要離婚時,阿國竟叫她自己去處理,可見阿國也無意願維持婚姻。
法官考量,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法相互尊重扶持,而因生活瑣事或生活惡習,經常發生爭吵,影響夫妻間感情,導致其中某方身心俱疲,難以再承受繼續共同生活之長期精神壓力,而不得不離家在外,其情實難予苛責。
法官認,小萱與阿國同住期間,因阿國生活習慣與賭博惡習,經常發生爭吵,當時小萱對此仍多所忍耐,直到2022年間才離家,可知曉萱並非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而離開與阿國的共同住處。
法官審酌,小萱提及的離婚事由,阿國並未拒絕,只是叫小萱自己去處理,顯見雙方均無意願繼續經營共同生活,彼此間之互信、互愛、互諒基礎已嚴重動搖。其次,考量小萱因阿國種種問題,而不得不離家獨居,因而分居至今約2年,依照社會通念之客觀標準,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
日前依法宣判,雙方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應由阿國負較重之責任。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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