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被她的孩子指控,父母親在1980年因故分居之後,母親就沒有撫養過他,甚至沒有聯繫過,後來父母在3年後離婚,他是由父系家族扶養長大,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訴請求免除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出庭時表示,她同意孩子的請求,請法院依據孩子之聲請予以裁定。小萱的前婆婆證稱,小萱與她兒子剛離婚時,她那時還不知情,是在離婚後過了一陣子,兒子才跟她說已經離婚了。
前婆婆表示,孫子從還不會走路的時候,就在她這邊由她照顧,小萱沒有拿錢回家,生活費、扶養費及學費,都是由她跟先生一同支出,照顧到孫子19歲時,孫子在高中畢業後,就搬出去自己住還有工作,小萱在離婚後也沒有回來看過孫子,也都沒有跟他們聯繫。
法官審酌,小萱為人母親,卻在孩子年幼時起,未實際照顧扶養過,孩子自幼均仰賴祖父母照顧扶養長大,足認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孩子的扶養義務,依法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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