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遭3名孩子指控,在他們年幼時就甚少返家,全由母親獨力照顧,父親甚至將房屋設定抵押,並將貸得款項私自花費殆盡,因無力還款導致房屋被強制執行,讓他們母子4人流離失所,父親離家迄今已27年,母親也訴請離婚獲准。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2022、2023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也無任何財產,考量阿國居住的所在地縣市,2023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足認阿國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國未曾對3個孩子善盡扶養義務,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因為未曾蒙受父愛照拂,導致親子的感情十分淡薄,情節實屬重大。而阿國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
法官審酌,阿國對3個孩子均未能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均屬重大,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若要求他們聲負擔對阿國的扶養義務,即有顯失公平之情。日前依法宣判,免除3個孩子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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