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化名)小萱與前夫育有3名子女,她遭到小兒子阿國(化名)指控,在未離婚之前,就在外積欠大額債務未能清償,影響家庭經濟狀況,長期以來未分擔他的扶養費,並且父母離婚時,他還不足2歲,到他成年前,母親未固定探視,也未給生活費用,因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母親因為被社會局安置,因為他們3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依法要負擔相關費用。但是當年父母親離婚時,他年紀還很小,因此對於母親根本就毫無印象,母親也確實沒有正當理由,就對他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3年全無所得收入,並且目前由社會局收容安置,堪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小萱有受扶養之需要。但是阿國指控未盡扶養義務,小萱對此並不爭執,雙方並於調解期時,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阿國對小萱之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目前仍在就讀大學,尚無經濟能力,沒有餘力可以支付小萱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而小萱在2006年離婚後,就未照顧、扶養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對小萱之扶養義務,與民法規定要件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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