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1975年婚后育有1名孩子,但阿国与公公都会酗酒,还多次殴打小萱成伤,在1989年小萱诉请离婚后,阿国就带孩子搬离,直到2023年社会局通知,要她出面处理孩子照顾事宜,才知47岁的孩子因病路倒且有失智,被安置在长照中心。小萱因多病无力照顾,因此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表示,她罹患睡眠障碍、心律不整、高血脂等慢性病,脚及脊椎皆曾开刀而无法久站,无工作能力,名下仅有1户房屋及车龄21年的汽车1辆,每月靠劳保年金1万多元维生,无力负担孩子每月安置费用3万元。小萱的孩子则表示,与家人确实非常疏离,同意母亲声请。

法官考量,小萱的孩子现年47岁,因右侧肢体无力需用轮椅移动,生活无法自理,且因为声语障碍,无法言语回应,自2021年3月起被安置于老人长期照顾中心,堪认已经无谋生能力,确为不能维持生活之人。

法官审酌,小萱年事已高还有多项慢性病,且因曾开刀导致无法久站,已无谋生能力,名下财产仅能勉强维持维生,若是还需再负担孩子的扶养义务,实已达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她对孩子的扶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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