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2个儿子指控,父母亲约在他们读国小一年级时离婚,当时虽然他们跟着母亲,但2个月后就由祖母带回扶养照顾,直到国小五年级时,父亲出狱后,就由父亲与祖母共同照顾到成年,直至近2年,他们才与母亲同住,但只是略尽道德上的义务而已。因此,他们声请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在最近的1个年度全无所得收入,且依据住处当地里长出具证明书,证明小萱收入有限、经济困难,确属家境清寒,生计拮据,堪认小萱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有受2个儿子扶养之需要。

法官考量,2个儿子主张母亲小萱对他们未尽扶养义务,则为小萱所不争执。在1984年与2个儿子的父亲离婚后,小萱就未曾照顾过他们,全由父亲的原生家庭照顾扶养长大。小萱当年无正当理由未负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判决,2个儿子请求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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