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天新聞台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出爐前,雖有以婦聯會聲請假處分勝訴案例自我勉勵,但不幸的,中天假處分案一如預測,難逃駁回命運。

首先,裁定認為中天未「釋明」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在法律上,「釋明」與「證明」強度不同,只要闡明本案具有勝訴之可能較高,即可認定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從NCC行政處分案件數之爭議,到聽證會的鑑定人偏頗、離席之程序違失,乃至於評分標準的事後修改,更遑論總統府密件、評委有預設立場,這些行政瑕疵、政治操作全民有目共睹。但假處分法官不顧上開明顯瑕疵,就事先越俎代庖,預先做實質審查,否定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未審先判,全然不給中天一絲暫時存活的機會,難怪全民譁然。

其次,裁定主張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許可制」每6年換照一次,中天應有換照不准之預見及準備。但若以此種見解判案,所有須依法核准換照之經營者只能做短期規畫,不能長期經營,因為「原則准許、例外不准」之信賴原則在此根本不適用,長久以往,台灣企業奔逃海外,國外業者根本不敢來台投資,因為這種不確定的風險太高。

而更讓大眾訝異的是該裁定違反經驗法則,認為因中天尚有「綜合台」及「娛樂台」,相關設備、人員都可互相流用,且中天新聞也鼓吹改用YouTube收看,所以不換照仍可繼續經營,對於中天的經營權、員工工作權及民眾收視權並無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如果本案中天最後勝訴,對於營業收入及商譽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

想請問法官,您的意思是說記者可改行做藝人?新聞可以娛樂化?家中沒有網路收看YouTube的人權益無損?中天收入及商譽損失可用百姓納稅的錢來賠嗎?

第三點認為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實際上,《衛廣法》第12、13條對於媒體之監督管制僅限於不得委託他人經營,執照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設定擔保,須遵守硬體架設、使用頻率及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等,法官硬將新聞媒體的軟體與硬體的分際混淆,並說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可依法監督。此無異將電台執照、經營權及人員設備與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混為一談,只說新聞媒體是公器要監督,卻對新聞及言論自由需否列入監督避而不談,簡直是大開台灣民主倒車。

第四點說因為中天與系統業者間為私權行為,所以公法不介入,表面看似公允。但當NCC主委陳耀祥在記者會直接點名中天的52頻道希望給公廣集團時,就涉及公法關係。因為各系統台將新聞台都集中於49~55台,52台一旦讓出就不可能再回復,難道法官不看電視的嗎?

中天換照不過、假處分遭駁回是台灣新聞史及司法史上的汙點,期待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抗告的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盡速裁定抗告成立,這是人民對司法正義最後一點點卑微的寄望。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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